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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公文的种类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种类主要有十五种: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一)国家机关正式公文的文头一般由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组成。占文件首面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用横隔线与正文分开。
1、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面的上端,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牵头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党委排列在前。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标于括号内的年份、顺序号组成,位于文件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的正中位置(函的发文字号标注在标题的右上方)。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3、上报的文件,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明签发人姓名。
4、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应视文件内容需要从上至下依次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左上角。秘密等级依次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紧急程度分为“急件”、“特急件“。机密、绝密文件应标注份号。
5、政府令的文头由套红印刷的“×政府令”和编号组成。政府令的编号为“第×号”。
(二)公文的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等。
1、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提要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的作用,一是提示内容、点明主题,使人一目了然;二是给公文定名,标题就该公文的名称,便于收文机关登记管理,便于查找询问。公文标题位于横隔线之下居中位置。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不能以引用文件字号代替内容提要。
2、主送机关。指收受、办理文件的单位。俗称“抬头”。除“公告”、“通告”以外,正式公文一般都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位置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决定”、“命令(令)”、“会议纪要”等文种,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之下抄送栏内,标为“主送:××”“或分送:××”,或在抄送栏内连同抄送机关一并用“送:××”。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它机关,用抄送形式。
3、正文。即公文的具体内容,是公文的核心部分。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标明层次。正文的位置在主送机关以下。较长的公文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正文的写法从内容上讲,要把事情交待清楚,什么事、什么问题,准确无误。观点要鲜明。需要受文单位做什么,解决什么问题,准确明白。从形式上讲,条理层次清楚,文字简练确切,标点符号准确无误,篇幅力求短。
4、发文机关。是指正文之后、附件之下所署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的位置在正文之后偏右下方。如果正文占满了公文纸的全页,不得不在下一页落款时,可将落款放在空白页。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也可用单位的印章代替)。
5、成文日期。是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经会议批准的文件,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的,以最后一个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使用公元纪年,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成文日期的位置一般在发文机关的下面。成文日期是文件生效和查阅的重要依据,要求准确、完备、具体,不能忽视。
6、印章。印章是发文机关表示对公文负责并标志公文生效的凭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规章性文件,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之处,上边沿不压正文,下边沿骑年盖月。
7、附件。公文如有附件,附件名称注在正文之后,文件落款之前,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注明附件的顺序。附件与主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8、抄送机关。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需要了解该公文内容的有关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需注意几个方面:抄送机关不能滥抄滥送,也不能漏抄漏送;请示公文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要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向下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不要再抄送上级机关。
(三)文尾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印制份数等项。
1、主题词标于文尾部分抄送栏之上。上报的文件从受文机关制发的主题词表中选取词标注,其它文件可从本机关制定的主题词表中选词标注。标注主题词一般选3—5个单一词组,以先内容、后形式的顺序排列。标注主题词应准确、规范。
2、抄送栏位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上。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政府部门的顺序排列。抄送机关的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3、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位于抄送栏之下,左端标注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右端标注印发日期。翻印文件,此栏标注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
4、文件印制份数标注在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下右侧,标注有“(共印x份)”。
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印制份数之间分别加横线分开。
公文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纸一般用A4型,左侧装订。“公告”、“通告”用纸大小,视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部分·常用习惯用语
一、开端用语
(一)主动办文
关于;据;根据;据报(据了解、据核实);查;兹有(兹因、兹为、兹悉、兹定于);为了;按照;遵照;由于;随着;目前;最近;奉;近奉;接;前接;现接;现将;近来;近年来;经××(单位)批准(下面接叙××问题)。
(二)引用来文
1.上行文:×月×日×字×号关于××的指示(或命令、通知、通报)收悉(或敬悉);国家××局×月×日给我局×字×号关于××的通报抄件悉。
2.下行文:×年×月×日×字×号(关于××问题的)请示悉;据××旅游局×月×日关于××问题的报告(或请示)。
3.平行文:×月×日×字×号函(或通知)悉。
二、结尾用语
(一)上行文
特此报告(特再报告);以上各点,请审查;以上情况,特报,请审核备案;现随文报送××(文件名称),请予审核;特先报告,详情容后续报;以上汇报,如有不妥,请予指示;以上意见,报供参考;请予审批;请予审理;请尽早核示;请即电示;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办理;上述意见,是否可行(或有当),请核示(或批示);妥否,请批示;请批复;本案究如何处理,请速作指示;可否如此办理,请予审批;以上部署,报请鉴核。
(二)下行文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办理;特此批复;以上意见,请即研究执行(或按照执行、参照执行、遵照执行、依照执行、认真执行、严格执行);特此公告(通告、布告);周知;此布;本通报应向旅游系统所有人员进行传达,组织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及时报我们;同意你社意见,本件存案备查;以上通知(指示)希即认真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月底前向本局(社)作一报告;请将你们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具体部署情况尽快一并报局(社);本通知下达后,以往有关文件与此件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三)平行文
特此函达;特先函商(特先联系);特再函询;请即函复,并希见复;你社是否同意,请即函告;我社实有困难,未能照办,请鉴谅;此复;特此函复;特此函复,请查明办理;请予研究函复;你社意见如何,请即考虑见复为盼;特将有关情况函告,供改进工作时参考;特此函请你宾馆加以办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随函附送(有关资料)一份,请查收。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部分·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公文的主题是公文制发者所要表达的( )。
A.政策和法规的观念 B.重视本单位利益的观念
C.意图或主张 D.通报有关事件的细节
2.公文的作者是指( )。
A.制发文件的机关 B.拟制公文的秘书工作人员
C.参与文件形成过程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D.审核鉴发文件的机关工作人员
3.公文的作者以什么名义才可以制发公文( )。
A.法人代表的名义 B.国家公民的名义
C.机关的名义或其代表人的名义 D.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体结合的名义
4.公文在传达制发机关决策与意图,体现制发机关的意志与权力方面的重要特征是( )。
A.法定性 B.权威性 C.公开性 D.制约性
5.公文在执行上的重要要求是( )。
A.实践性 B.强制性 C.时间限度 D.指导作用
6.指示不具有下列哪一特点( )。
A.内容广泛,具有普发性质 B.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强调及时快捷
C.作者广泛,不限制发权限 D.具有强制约束作用
7.以下标题哪一个符合通报的撰写要求?( )
A.《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报》 B.《国务院关于进行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报》
C.《国务院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通报》 D.《国务院关干部分地区违反国家购销政策的通报》
8.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 )。
A.下行文 B.平行文 C.上行文 D.具有行政约束力的规章
9.处置办毕公文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已办毕的文件的( )作出安排。
A.过程 B.手续 C.归宿 D.方案
10.在公文处理活动中,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应接受( )的领导指导。
A.上级领导机关 B.群众一致拥戴 C.集中统一 D.党的基层组织
11.向级别与本机关相同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某事项应使用( )。
A.请示 B.报告 C.通报 D.函
12.公文中的祈使句常常依靠( )
A.语气调表述 B.惯用的句式表达 C.感叹词表达 D.无主句表达
13.为了维护政令一致,凡下行公文( )。
A.都要向上级请示
B.都要和有关机关协商
C.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应与其协商一致
D.都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14.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 )。
A.同级机关 B.同一系统的机关
C.三个以上的机关 D.行政主管机关与业务指导机关
15.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制发,应由( )制发。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国家主席 D.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
16.商洽性文件的主要文种是( )。
A..请示 B.通知 C.函 D.通报
17.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 )。
A.上级机关 B.层次级别较高的主管部门或机关
C.同级机关 D.主送机关
18.公文的结尾,通常采用下述形式( )。
A.交代制发公文的根据与目的 B.直接点明结论,以阐明制发此文的原因
C.发出号召,提出希望与要求 D.表示敬意、谢意
19.书写公文中的成文日期应使用( )。
A.阿拉伯数字 B.汉字 C.汉字大写 D.汉字与阿拉伯数字皆可
20.用于行政管理的“命令(令)”,其发布权限属于( )。
A.各级人民政府 B.党、政、军各类机关
C.国务院各部门 D.国家大型企业、事业单位
21.下列关于会议纪要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纪要的性质取决于会议的内容性质与印发会议纪要的目的要求
B.会议纪要有交流会议信息,介绍经验的作用,但没有约束执行的效用
C.撰写会议纪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各种调查,广泛选取材料
D.撰写会议纪要以叙述为主要表达方式,也可叙议结合
21.简报不具有以下哪一特点( )。
A.连续性,大部分简报需连续分期印发 B.明确的针对性
C.简明,贵在“简” D.快速有强烈的时间性
21.撰写一篇简报,一般情况下要符合下列哪点要求( )。
A.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B.一般用分条列项形式表述
C.要求简明精炼,突出重点,字数一般控制在千字左右
D.要求首先讲清形势,说明意义
21.对于简报的标题,应做到( )。
A..写明发支机关名称、事由、文种 B.写明主编单位与文种
C.概括揭示简报主题 D.用套红大字排印,反映简报类型
2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公文格式主要是对载体规格尺寸及区域划分、公文各组成部分的排列顺序与编排式样、文
字符号的形体及尺寸等予以规范
B.简报虽限定阅读范围但不具有机密性
C.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运用的,涉及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一般普遍性问题
D.条例在党的机关可作为党内规章的名称,用于规定某些规则和准则。
23.公文上的签署是指( )
A.机关领导人在公文完成稿上的亲笔签名,标志文稿形成,并可以此作为印发正本的依据
B.以机关领导人名义发文时,签发公文的领导人亲笔在公交正本落款处签注的'职务、姓名
C.由机关领导人在收支上签注的批示性处置意见
D.由承办公文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完毕的公交上签注的对该文承办的经过与结果的说明
24.批办是指( )。
A.对发文稿的审核批示 B.对收文应如何办理所作的批示
C.对收支应如何办理提出的建设性方案 D.对公文正本的复核意见
25.规范性公文标题的时间是( )。
A.公文发布时间 B.公文撰写的时间
C.公文打印的时间 D.公文讨论的时间
26.新的规范性公文产生了,对同一事物约束、规范的旧文件应( )。
A.两法并存 B.新不废旧 C.相辅相成 D.同时废止
27.( )是指对收文如何办理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
A.拟办 B.承办 C.拟稿 D.注办
28.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要求,一般是由( )确定的。
A.撰写者本人或团体 B.机关党政负责人
C.行文对象及行文内容 D.作者的上级机关
29.内容重要并紧急需要打破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文件,叫作( )。
A.平件 B.加急件 C.速递件 D.急件
30.供受文者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格式规范并具备各种生效标志的稿本称作( )。
A.草稿 B.定稿 C.正本 D.副本
参考答案:
1C.2A.3C.4B.5C.6C.7D.8A.9C.10A.
11D.12D.13A.14A.15D.16C.17C.18C.19C.20A.
21B.22B.23B.24B.25A.26D.27A.28C.29D.30C.